202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点总结
1970-01-01 分享
审核要点1-知识产权
认定条件——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等材料。
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是否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证书(专利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
工商更名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当年申请的知识产权不能用于高企申报
2.有效性
中国(大陆)缴费收据或(专利)事务数据
3.转让的专利要有原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 权转让证明。
4.产品相关性的描述
本知识产权的用来干什么?主要PS上为什么要用到本知识产权的技术?知识产权IP和PS关联性弥补密切?
5.技术先进性的描述
本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是什么?跟同行业类似知识产权技术相比先进 在哪里?带来了什么有益的效果?
审核要点2-研发项目(RD)
认定条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或4%,或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证明文件——近三年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立项合同/立项批文、中期检查报告、后期结题验收报告等。
注意事项:
1.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参与项目科技人员名单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10%。
2、科技人员需要在职满183天(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3、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不能超过20%。
4、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RD)表保持一致。
5、研发费用应小于管理费用。
6、研发费归集要合理,如研发人员年均费用应高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不宜过高,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尽量不相同。
审核要点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PS)
认定条件——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证明文件——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相关的生产批文、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大额销售发票等材料。
注意事项:
1、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高新技术产品一定要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主要高新技术产品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未应已授权,在有效期。
4、产品是PS的依据及理由,须与选择的技术领域中三级目录中的内容关联起来。
审核要点4-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注意事项:
1.制度性文件:
(1)项目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辅助账
(3)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4)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审核要点5-科技成果转化
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合同、发票、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注意事项:
1.建议年均5项以上、每年都有、各年数量适当均衡。(非强制要求)
2.科技成果名称不要雷同。
3.每项成果转化都要提供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要多样化,每项提供2种(含)以上证明(或客观说明)材料。
审核要点6-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事项:
1、专项审计报告不完整,无编制说明。
2、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样式列示。如未分年度、分项目列示、所附表格单位为元,按要求应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3、专项审计报告中计算研发费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时,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错误,销售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4、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项目支出与申报材料中所附研发费辅助明细账不一致。
5、财务报表数据、税务系统中报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三者不一致,差异较大。
6.中介机构资质合规(独立执业资格、注册3年以上,20人以上,30%以上注会或注税)。
审核要点7-其他
注意事项:
1.人员情况证明
1)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参保证明。
来自我们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
1、申报的知识产权类型、获取时间不符合要求。
2、申报的专利暂未获得授权,仅处于受理中。
3、专利仅有授权通知书,无缴费单据,无法证明专利权处于法律保护状态。
4、非自有专利未办理转让手续。
5、转让的专利无原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无法判断原专利获取时间和所有权人。
二、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核算不清、辅助账不完整、不规范或暂未建立。需按《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研发费用。
2、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3、研发费归集不合理,如研发人员人员年均费用远低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过高,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结构完全一样。
4、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未按80%计入研发费。
5、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超过20%。
6、研发费用明细表和研发项目(RD)表不一致。
7、委托外部研发支出与附件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所列不一致,如某研发项目为产学研合作项目,但该项目研发结构明细表中无委托外部研发支出。
8、研发项目无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千篇一律,临时拼凑。
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清,归集不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不属于领域目录范围。
3、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关联,或相关知识产权未授权,不在有效期。
四、科技成果转化
1、无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无法判断成果项数。
2、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成果转化汇总表中所列不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
五、科技人员
1、科技人员材料简单,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无花名册、名册中无法判断是否为科技人员。
2、人员数据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不一致。
3、花名册中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
六、组织管理水平
1、组织管理水平材料混乱,未针对评价标准逐项提供。
2、证明材料单一,多数为制度或文件,无执行情况。如研发奖励仅有制度,无落实情况。
七、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不完整,仅提供正文和会计报表,无附注。
2、会计报表中各年度数据不一致,且无差异情况说明。如2018年报表中上年数据与2017年报表中期末数据不一致。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管理费科目明细中无研发费用数据,或披露的研发费用数据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差异较大。
4、含子公司的企业会计报表为公司合并报表,含子公司数据。
八、专项审计报告
1、专项审计报告不完整,无编制说明。
2、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样式列示。如未分年度、分项目列示、所附表格单位为元,按要求应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3、专项审计报告中计算研发费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时,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错误,销售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4、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项目支出与申报材料中所附研发费辅助明细账不一致。
5、财务报表数据、税务系统中报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三者不一致,差异较大。